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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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强化学术制度、发扬学术民主,探索形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度分离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学术组织体系,全面推动学校学术发展。
强化制度建设,修订《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启动了《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工作,在章程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充分把握规范性、继承性、创新性、现实性等原则。新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教育规划纲要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精神,充分结合学校实际,相比于原章程,更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有着鲜明的吉大特色。新修订完成的章程已于2014年5月20日在全校范围内正式公布实施。
探索形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度分离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保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及时有效沟通,允许部分具有领导职务的教师进入各级学术委员会,同时,又严格限定了代表“行政权力”的“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人数不得多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4,代表“学术权力”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得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使“话语权”向代表“学术权力”的“专任教师”倾斜,强调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既适度分离又相互依托、相互支撑,保证了学术权力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校学术委员会的席位构成中,设立了“当然委员席位”,规定了“当然委员席位委员由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旨在把学校在学术上的目标、规划和理想,与教授的目标、理想及期望有机结合起来,使学术权力在行政权力的保障下有效发挥作用。
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学术组织体系。从三个方面构建了以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学术组织体系。一是明确了各个专门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要求各专门委员会的成立需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其组织规程也需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二是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要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并且“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3,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为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三是在工作职责中详细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突出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保障学术权力有效运行。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了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委员、校长可提议召开主任会议”,随时就相关学术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切实提高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增强了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进一步体现了责、权的统一。要求涉及学校学术发展方向性的制度、规划或者指导性的方案、规则、标准等,在决策前必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涉及高端人才评价、重要奖项评比等,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须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